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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1年!事关保障性租赁住房,石家庄出新规
2024-10-18 15:56 来源:来源:来源: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月16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本规定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经市级或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机构认定,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发展需要引进的人才等群,限定租赁用途、租金标准的房屋。
通知中提到,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出租”“面向社会出租”两种类型。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
一起具体来看↓↓
配租方式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定向出租”“面向社会出租”两种类型。

定向出租

定向出租,是指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建设,或存量房屋改建、改造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向本单位的职工出租,本单位职工申请条件由运营单位自行确定。

出租时,企事业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在申请中明确房源公告信息及分配人员基本条件,并自行组织分配。出租完成后,要将已出租房源信息及分配房屋承租人信息录入租赁平台,已出租房源不再向社会出租。

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企事业单位可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重新发布房源信息公告,面向社会出租

面向社会出租

面向社会出租,是指由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出租,以面向个人或单个家庭出租,也可以批量向单位出租

其中,因战略合作、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工作需要,需提供批量房源支持的,运营单位、承租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出租方案,承租人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出租方案应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后实施。

申请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以个人(家庭)为单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每个申请人(家庭)在项目所在区内只能承租一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具有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或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就业。

(二)申请人(家庭)在申请项目所在区无商品房或已购买商品房但尚未交付,未承租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

(三)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是家庭的,应至少有1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人(家庭)有能力支付租金。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供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申请流程

通过“冀时办”App登录租赁平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租房申请
申请人(家庭)登录“冀时办”App,搜索石家庄市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选择意向房源,向运营单位提出租赁申请,并向运营单位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家庭)的身份信息。
申请人(以家庭申请还需提供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提供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并在租赁平台线上如实填报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信息。
2.申请人提供证明就业或居住的资料。
证明申请人就业资料: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本人未就业,而为保障子女就业而投靠子女的,则提供子女资料)劳动合同、企事业单位聘用协议、当前有效的社保缴纳凭证、作为法人的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用人单位提出的租房申请等可证明在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范围内就业的资料,新毕业人员可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毕业五年以内),以上资料任选其一提供即可。申请人为城市发展需要引进的人才,仅需提供石家庄市级、县(市、区)级人才主管部门发放的人才绿卡。
证明申请人居住资料:申请人提供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井陉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户口簿或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出具有能力支付租赁租金,诚信申报信息和依法依规承租的承诺书。
4.申请人(家庭)房产查询材料。
申请人(家庭)已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但住房尚未交付的,可提交尚未到交付期的购房合同、商品房尚未交付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以上申请资料上传至租赁平台,资料应在有效期内。所有资料能通过租赁平台大数据直接查询验证的信息,可不再提供资料。
(二)住房情况核验
申请人将本人及家庭成员信息录入租赁平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和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进行核验,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果。
(三)检查申请资料
住房情况核验的同时,运营单位应按照申请条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入住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检查。运营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对时,提供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应予配合。
(四)签约
申请承租企业产权、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房源的个人(家庭),为了便利申请人及时入住,申请人向运营单位书面承诺,在运营单位同意的前提下,办理临时入住,并于10日内完善相关资料。经运营单位检查,申请资料齐全、住房情况核验结果符合要求的,运营单位和申请人在线签订租赁合同。对于资料不全或未通过住房情况核验的申请人,运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已办理临时入住的,申请人应在2日内退房。
采取单位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运营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明确各自责任义务和权利。
申请单位每季度向运营管理单位报送入住人员相关情况。运营单位和申请单位应组织对入住人员按本规定进行租赁平台信息填报和资料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租金管理

面向社会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可由运营单位委托专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

运营单位需要调整租金标准上限的,可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评估,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过租赁平台对外发布租金调整公告。

租金标准下调可由运营单位自行调整。

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原则上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标准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运营单位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运营单位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产权单位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已对外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需将已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转入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管理。

鼓励承租人利用租赁平台线上支付功能支付租金、押金。

合同期限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经重新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以续租。

不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或因个人原因主动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应与其解除租赁合同,并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腾退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赁租金标准收取房屋租金。过渡期满拒不腾退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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