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物品有损坏,如果是租户正常使用导致物品自然破损老化的,出租人有维修义务,但若由于租户使用不当致使物品损坏,应当由租户承担责任,自负维修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租户,在房屋租住期间,如果发生房屋内的物品破损、老化的情况,应及时与业主沟通维修,在业主未履行维修义务时,建议租户不要无限制的拖延,可以先自行维修,再和出租人沟通维修费用。这样做,一来不影响自己对房屋的继续使用,二来避免安全隐患的发生,还可以避免发生因承租人未采取积极措施而导致分担违约责任的情况。